温安委办〔2017〕41号
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安委办,市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推进智慧用电系统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
温州市推进智慧用电系统建设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委〔2017〕1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智慧式用电安全隐患监管服务系统建设的通知》(温政办〔2017〕65号)的工作部署,切实发挥智慧用电技术在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和火灾事故中的作用,全面改善我市用电安全环境,有效减少因电气原因导致的各类安全事故,结合浙江省安监局、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广应用智慧用电技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安监管综〔2017〕74号)要求,特制定温州市推进智慧用电系统建设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单位自主,社会参与”的原则,以单位实际需求为导向,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基础,以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为根本,加快构建多方互动共赢的智慧用电服务体系。积极引导企业(单位)应用智慧用电技术,提高电气设备使用维护的安全水平,建立健全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改善提升企业安全条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和火灾事故。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智慧用电社会化服务,积极规范智慧用电行业发展,更好地发挥智慧用电技术在安全生产领域的作用。
二、推广应用的重点范围
各地、各单位可根据经济产业结构特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用电安全风险程度以及安全监管工作实际需要来确定推广应用的行业领域,重点在以下行业领域推广应用: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服装、纺织、制鞋(含制革)、竹木加工制造(含家具)、电镀、印染(含印刷)以及涉尘、涉氨、喷涂等易燃易爆行业;
(三)宾馆饭店、商场超市、教育培训机构(含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救助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高层建筑、专业市场、综合楼宇等;
(五)网吧、KTV、影院等文化娱乐场所;
(六)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民宿(农家乐)、文保单位等火灾隐患集中区域。
各地、各单位要突出重点、有序推进,要在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公众聚集场所先行先试,切实将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集中区域及火灾事故高发单位作为电气火灾隐患整治管控和智慧用电推广应用的重中之重;在重点推进的同时,向面上其他单位进行推广,做到点线面结合推进,争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地区全覆盖。
三、严格规范服务市场秩序
各地要严格规范智慧用电技术服务市场,引入市场化“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竞争性选择机制,杜绝政府部门强制要求服务、指定服务和行政干预智慧用电技术服务市场等行为。各地要通过政府公开采购即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智慧用电系统价格和服务机构,并在招投标中明确约定服务内容和形式,实现一个县级区域一家服务机构并建立一个统一监控平台,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严防低价竞标和高价串标,坚决防止恶性竞争、市场混乱等不良情况的出现。市各有关单位、市属企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照或采纳所在县级区域招投标结果,并纳入属地统一的监控平台管理。
(一)智慧用电服务机构资质要求。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2、在服务区域有固定办公场所,具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具有相关资格、具备与提供服务相适应的知识技能。
3、具备开展智慧用电技术服务的互联网平台和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和处理能力,具备供安监、消防、公安、税务、通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4、有健全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服务工作流程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5、应具备线上监测、线下服务的能力,线上监测项目包括电压、电流、剩余电流、线缆温度等,并具有提醒报警功能;线下服务项目包括用电安全培训、隐患评估、隐患排查、隐患整改和系统维护保养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智慧用电技术经营服务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智慧用电技术基本要求。
1、智慧用电安全监管服务系统应包含智慧用电安全管理云平台、电脑终端显示系统、APP终端软件、电气安全终端设备、组网设备等。
2、智慧用电安全监管服务系统平台应能展示剩余电流、温度、电流、电压等电气安全参数的实时监测数据及变化曲线、历史数据与变化曲线、实时报警数据等,能实时显示现场服务次数、排除隐患数、未排除隐患数、报警未处理数、常规巡检及产品维护等数据,监管数据应能保存三年以上。
3、手机APP软件应同时具有IOS版本和安卓版本,能通过手机APP对每条报警记录进行呼叫,便于紧急情况下能尽快通知用电单位。
4、能对各个单位及设备的电气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自动统计和分析评估,并随时展示电气安全运行分析报告。
5、监控探测终端产品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GB14287.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和GB14287.3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要求,并通过相应的消防3C认证;不需要消防3C认证的,需要提供权威部门的证明。
6、监控探测终端应能同时探测剩余电流、四路温度、三相电流、三相电压等参数值,并能通过移动通讯网络接入智慧用电安全监管系统平台。
(三)智慧用电服务行为要求。智慧用电的核心是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智慧用电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配套服务体系,为用户提供高品质的优良服务。
1、智慧用电服务机构应保证提供的设备安全可靠抗干扰、技术状况良好,并为设备购买有一定赔偿额度的相关保险(产品质量责任险、电气火灾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2、智慧用电服务机构应组建专业运行维护队伍,做好监测设备的维护管理和安全用电后续服务与延伸服务;能根据用电单位(场所)的需求,随时上门提供电气安全培训和隐患排查、整改方面的服务。
3、智慧用电服务机构应采用“一对一”现场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让用户能熟练掌握使用智慧用电手机APP及电脑端操作,提升用户安全用电意识与能力。
4、智慧用电服务机构应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就近建立实体化的监控服务平台,实时监测电气监控设备的监测数据和运行情况,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准确向单位(场所)反馈预警及分析信息,提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的建议。
5、智慧用电服务机构应当做好隐患监测,提供预警服务,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监控服务平台实行专业人员24小时值班制;未经上岗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单独承担值班工作和独立操作。
②服务机构监控人员工作期间应不间断浏览、分析系统运行安全用电监测数据、参数以及报警信息,确保第一时间将用户单位的危险预警信息反馈到终端用户手中,并督促整改消除。
③具有统一的客服电话,制定并公布客服电话服务规范、预警处置流程;能向用电企业及单位提供电话咨询服务,协助分析可能存在的隐患并提供隐患排查思路,必要时提供现场指导与现场隐患排查服务。
④能提供智慧用电终端设备及系统的日常维护,确保掉线的设备能够被及时发现、及时恢复,保证终端设备的正常运行。
6、智慧用电服务机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与分析信息,有关数据可为监管部门信息化平台采集、使用,以实现数据实时共享;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积极协助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安全监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所采集的数据和产生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7、智慧用电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使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各地要督促智慧用电服务机构严格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自觉履行委托服务合同约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对服务过程中的过失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凡是达不到中标合同服务要求的,按照合同约定取消其中标服务资格;严禁转包承接服务项目,杜绝各种变相垄断和违规收费。
(四)建立工作保证金制度。为防控风险,各地中标的智慧用电服务机构要按照中标价格和中标区域的任务指标数以及实际安装进度,在其银行户头冻结一定额度的工作保证金。
四、全面强化各项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将推广应用智慧用电技术作为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和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作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要内容,提请当地政府明确政策,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和计划,规范工作程序和方法。积极争取财政资金对智慧用电技术的支持,充分利用省、市、县三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杠杆撬动效应;积极争取将“智慧用电”列入当地“创新券”服务范围,利用“创新券”购买智慧用电技术,调动社会各方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督促、指导智慧用电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服务。有条件的智慧用电服务机构应当整合线上监测和线下服务,根据监测分析信息,根据单位(场所)需求提供电气安全方面的电工培训、巡查检查和隐患整改等其他服务,帮助单位(场所)建立规范、有效的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三)培育服务主体。各地、各单位要加大对智慧用电技术服务机构的培育和扶持力度,满足单位(场所)不断增长的安全用电社会化服务需求。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做好智慧用电技术服务人才的培养工作,建立相应激励机制,吸引各方人才进入安全用电服务产业。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安全用电宣传教育,利用各类媒介宣传电气安全生产事故和火灾事故教训,普及安全用电常识。鼓励单位(场所)积极应用智慧用电技术,提升对用电设备及其线路运行状态的监测、预警和隐患处置能力。
(五)注重廉政建设。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增强对智慧用电推广应用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力度,强化工作中的廉政纪律和服务意识;积极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强化内外监督检查,严禁政府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介入智慧用电市场。要督促服务机构加强作风建设,提升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坚决杜绝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和各类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现象,严密防范各类廉政风险。对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现一起,就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交相关部门查处一起,并及时作出警示通报。
抄送:省安监局,市纪委(市监委),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审管办。
温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