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本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超大型城市的消防发展已经迫切需要从地方立法的支撑。
《上海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消防条例》)是1996年正式发布施行,历经1997年、2000年、2003年三次修正和2010年全面修订,对维护本市消防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6年8月,市人大牵头专题对《消防条例》进行立法课题研究,年底形成课题研究报告。
2017年7月,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17年11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上海市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2018年3月,由于国家部门机构改革,条例修订工作暂时搁置。
2019年4月,新《消防法》出台后,我市人大随即启动《消防条例》修订工作。
2019年11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
2020年3月18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于3月19日表决通过。
按照“问题导向、管理创新、地方特色、适度前瞻”的立法原则进行,此次修正重点从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优化、创新消防监管模式,强化单位主体责任,保障消防救援事业发展等方面进行重点修改,共涉及条款29条,其中修改条款22条,新增6条,删除1条。
主要聚焦在以下方面:
强化消防安全责任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新修正的《消防法》的规定,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职责由原来的消防救援机构承担调整为住建部门承担,并明确建设工程相关单位的消防责任,相应的处罚权设定也进行了调整;同时地方法规中首次明确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明确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行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以条款的方式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工作职责;明确单位在火灾隐患整改中的自主责任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物业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以及法律责任。
优化消防监管执法模式
遵循“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全面监管”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消防监管方式,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对单位实行清单式分类监管;提出公众聚集场所根据场所性质、建筑面积、火灾风险程度等差异性,实行分类分级消防安全检查。同时立法明确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消防行政处罚信息以及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的有关信息,依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建立公安机关与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消防监督检查、火灾隐患防范与处置、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执法协作。
织密基层消防治理网格
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城市网格化等综合管理平台,对公共消防设施、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置,进一步织密基层消防安全治理网格,提升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水平。
引入专业社会力量共治
明确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保障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明确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与验收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服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在统计火灾损失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火灾损失进行鉴定或评估。
建立现代化消防监管模式
为适应超大型城市消防安全需求,强化单位落实自主管理责任,明确本市智慧消防建设,建立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为火灾防控、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明确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并将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鼓励单位采用电气火灾监控技术,提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运行状态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针对居民住宅小火亡人火灾事故多发,鼓励个人在住宅户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配置灭火器,有效提升居民住宅早期火灾发现和扑救能力。
保障消防救援事业发展
2018年,国家消防体制发生变革。在本次修正中,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救援人员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享有职业荣誉、生活待遇、社会优待等职业保障。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指导和监督下,协助开展监督检查、隐患举报查处、劝阻和纠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在社会消防力量方面,明确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公共建筑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管理的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建志愿消防队,落实人员、器材装备、值班备勤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