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项目验收规范标准
2018-03-19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项目验收规范标准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担任安排施工、规划、监理等单位进行查验,查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应对体系内所有设备进行查验,包含剩下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监控设备等进行查验。
3、体系查验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1)体系竣工表;
2)体系竣工图;
3)施工记载(包含隐蔽工程查验记载);
4)体系调试陈述;
5)管理、保护人员登记表;
6)检测陈述。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项目验收
1、按照规划要求查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监控设备应逐台进行功用实验,包含体系监控报警功用、控制输出功用、故障报警功用、自检功用、电源功用。
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探测器按总数量的10%,但不少于10只进行随机抽验;缺乏10只时,全部查验。
4、应采用专用的查看仪器(剩下电流发生器和温度发生器)对探测器的报警值进行查验,报警值应契合规划要求。
5、应对独立设置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进行测试,报警信号应契合规划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