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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智慧消防政策文件: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1-18    浏览量: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石政规〔2018〕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26号)、《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本级公安消防部门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推动本部门消防工作的落实,分管领导为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单位应逐级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逐级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认真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研究部署一次消防工作,办公会议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消防工作汇报。每年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消防工作情况。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保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确保消防工作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将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监督管理、灭火救援和执勤训练等消防业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年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地方消防经费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按照权限和程序,针对本地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及时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文明创建等内容。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运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六)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每年确定一定数量的火灾隐患整治重点地区,进行挂牌督办,在年底前完成验收,并将验收结果纳入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考评内容。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对经济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
 
(七)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按规定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社会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建设营房,配齐装备。
 
(八)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及环保、安监、卫生、供水、供电、交通等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立综合性的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为外单位灭火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其他器材、装备,由火灾发生地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九)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强化对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保障。
 
(十)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商业密集区、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老城区、历史地段及经消防安全风险评估确有必要设置消防站的区域,因土地资源短缺设置二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经论证可以建设小型普通消防站。
 
(十一)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设置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或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十二)依托“智慧城市”建设推进“智慧消防”建设。将“智慧消防”纳入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等“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推行政府投资运营或政府委托有关机构运营、单位免费接入的方式,建设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高层住宅智能消防预警系统和“智慧”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全面提高消防工作科技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